茶业法规之四说法

【茶业法规之四说法】 四说法[Four taxes decree] 宋代茶法之一 。
指以茶、盐、香药、缗钱四物偿付人中河北边地粮草价值的制度 。 庆历八年(1048)至皇祐二年(1050) , 与三说法并行于河北人中 , 此为“见钱法”与“三说法”反复斗争的权宜之计 。 即在原三说法支三分见钱、三分香药象牙、四分茶引的基础上 , 再增加盐作为偿值物 。
庆历八年十二月 , 权发遣三司盐铁羊官董沔请复行三说法 , 诏令三司议 , 三司请增用末盐 , 于是四说法行 。
说通税 , 古假借字 , 四说即四税法;实质上是四分法 , 即在偿付人中粮草价值时 , 茶、盐、香药、象牙见钱各占的份数 , 是禁榷制度下的茶法 , 实行时间很短 。 参见“三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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