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重庆渝北,一家火锅店因桌面上有16支未食用完的牛乳雪糕

火锅|重庆渝北,一家火锅店因桌面上有16支未食用完的牛乳雪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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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重庆渝北,一家火锅店因桌面上有16支未食用完的牛乳雪糕

重庆渝北 , 一家火锅店因桌面上有16支未食用完的牛乳雪糕 , 而被当地市监局工作人员以违反《反浪费食品法》有关规定为由 , 作出处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的决定 。 事后网友们不解 , 并质疑这种处罚“不合理” 。 那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3月10日 , 当地市监局工作人员来到一家火锅店例行检查时 , 发现这家火锅的A12桌客人已经离开 , 但桌面上有一大堆牛乳雪糕却还没有吃完 。 工作人员当场数了一下 , 一共有16支未食用完的雪糕 。




其中10支仅是开了封还未曾食用的、6支已经食用了一半的雪糕 。 市监局工作人员确认火锅店内没有张贴“提醒消费者珍惜粮食、杜绝浪费”等提醒标语之后 , 对火锅店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事后网友们议论纷纷 , 有网友认为 , 消费者花钱将16支牛乳雪糕买下来了 , 其就有处分权 。 即消费者有处分权 , 经营者也无权强行要求消费者吃完才能走 。 所以网友们认为 , 这并不能怪火锅店的经营者 。 也有网友认为 , 雪糕一旦开了封 , 不吃也没用 。 一来经营者不可能、也不敢二次销售;二来不吃一会就会融化了 , 三来不可能让其他人吃掉 。 因此很多网友不解 , 市监局为什么要处罚火锅店 , 甚至还有网友质疑这种处罚“不合理” , 那么市监局对火锅店作出的处罚 , 符合法律规定么?首先 , 消费者到火锅店消费 , 双方形成的是消费合同关系 ,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 , 消费者有义务按实际消费金额支付款项 , 而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 且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 【火锅|重庆渝北,一家火锅店因桌面上有16支未食用完的牛乳雪糕】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 餐厅、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 , 如因未尽义务而造成的损害 , 经营者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

也就是说 , 只要消费者花钱将这16支牛乳雪糕买下来了 , 那么消费者确实有处分权 。 即消费者想请人吃、自己吃、带回家吃都可以 , 只要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 就没有问题 。

其次 , 反食品浪费法第7条明确规定 , 经营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 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 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 , 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

换而言之 , 从法律上讲 , 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仅仅是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及提供安全保障义务 , 同时还包括其他法定义务 。 比如说 , 后厨要保证干净卫生、在经营场所内张贴相应的提醒标语等 。

最后 , 反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 , 违反本法规定 , 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 , 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 , 可处1千-1万元罚款 。

如果仅仅是没张贴提醒标语 , 那最多就是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 。 但如果经营者为了增加营业额诱导消费者消费并造成浪费的 , 那就另当别论了!



具体而言 , 如果经营者明知道消费者只有4个人 , 可其却仍然诱导或变相诱导消费者点了4个人明显吃不完的食品 , 且事后又没提醒消费者不要浪费 , 打包带走的 , 那就要处行政罚款了 。

换而言之 , 市监局之所以会对这家火锅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是因为这家火锅店不仅没有张贴标语 , 同时还有误导消费者消费从而造成浪费的违法行为 。 即市监局对火锅店的行政处罚决定 , 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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