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法

【茶法】茶法[Tea decree in ancient China]  古代政府管理茶叶生产?运销?税收的法规 。 唐建中元年(780) , 德宗采纳户部侍郎赵赞议 , 税天下茶?漆?竹木 , 十分取一 , 以为常平本钱 。 由盐铁转运使主持茶务 。 贞元九年(793)复税茶 。 文宗大和九年(835) , 王涯为诸道盐铁转运榷茶使 , 始改税茶为榷茶专卖 。 此后 , 茶叶税便成为历代政府的一项重要收入 。 五代时 , 南方诸国仍因唐制实行茶叶专卖 。 至宋代 , 茶法越来越严密 , 各种条规甚多 。 中国历史上最早一部茶法成典 , 即大中祥符二年(1009)由三司盐铁副使林特等主编的《茶法条贯》 , 选集宋初以来有关诏令二百九十七道 , 编为二十三册 。 其后 , 仅著录的茶法汇编就有二十余部 。 既有适用于全国范围的 , 也有适用于一路?一州?一县?一司乃至某一茶场库务的 , 既有行之全国的茶法大典 , 也有专题性的法规?条例?律令 。 其中比较完整保存下来的《政和茶法》 , 又称"合同场法" , 终南宋之世 , 一直奉行 。 绍兴二十一年(1151)八月 , 刑部侍郎韩仲通等主编的《绍兴茶法》 , .更是一部集大成的旷世大典 , 全文汇编公文约三千五百件 , 凡一百零五卷 。 宋之茶法分通商和榷禁两种 。 通商和榷禁都有严格的行茶区域 , 越界有禁 , 出境受罚 。 通商 , 即征收茶园户租税和商人的商税 , 允许自由贸易 。 榷禁 , 又称专卖 。 即将种茶户专置户籍 , 称园户 , 输租纳税 , 用茶折算 , 官定课额 , 预支本钱 , 额茶和额外余茶 , 全部按官价收买 , 不得私卖 。 官府把由此垄断收买来的茶叶转卖给商人 , 获取高额利润 。 金代茶叶由官府专卖 , 按各路户口摊派 , 造卖私茶有罪 。 元代茶叶也实行专卖 , 在江州(今江西九江)设立榷茶都转运使司 , 管辖江西?湖广?河南?江浙四省茶叶产销 。 都转运使司下设榷茶提举司 , 分布各产茶地区 , 规定茶户每年的产茶额 , 发给商人买茶的公据和贩茶的茶引 。 天历二年(1329)废茶司 , 茶的产销全归地方官府管理 。 元统元年(1333) , 重新设立茶司 。 元代另在浙西设有常湖等处茶园都提举司 , 在福建设有建宁北苑武夷茶场提领所 , 管理当地茶户 , 所产茶专供皇室享用 。 四川所出之茶 , 主要供给西南民族 。 至元六年(1340) , 设立西蜀四川榷茶场使司 , 统一收购民间茶叶 , 置局增价发卖 。 后改为商人买引运茶 , 自行贸易 。 明代茶法分商茶和官茶 , 商茶由商人贩卖 , 官茶则用以贮边买马 。 商茶沿前代制度实行"茶引法" , 令茶商纳粟?钞?银领取茶引?茶由 , 凭引?由赴茶园买茶 , 运往指定地点行销 , 官抽十之三五 , 谓之开中 。 官茶则行"茶马法" , 贮官茶(或商茶)于茶仓 , 令少数民族赴茶马司以马易茶 , 所得茶课银用以接济边饷 , 所得马匹以备军需 。 明之茶法与马政?边计相辅而行 。 清沿明制 , 仍分官茶和商茶 , 其管理制度与明代相近 。 官茶行于陕?甘 , 储边易马 , 仍设茶马司管理 。 商茶则行于南方各省 , 由户部颁茶引 , 分发产茶州?县发卖 。 产茶较少地方亦有不设引 , 而由茶园户向官府纳课行销本地之处 。 清后期 , 外国来华采购茶叶者日益增多 , 形成汉口?上海?福州三大茶叶市场 , 清朝廷遂在各口岸征收厘金 。 至清末 , 为简化手续 , 逐渐以茶票代替茶引 , 各省凡纳税商人皆可领票运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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