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的管理条例( 二 )


4.《条例》对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开放性规定 。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是基金会运作的重点 。规定得过严,基金会缺乏活力;规定得过松,基金会保值增值风险增大,这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政策两难问题 。基金会的情况千差万别,具体保值增值规定很难适应每个基金会 。因此,《条例》按国际惯例制定规则,不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做具体要求,只做了原则的、开放性规定,力图通过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来解决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约束,同时增加了“失误赔偿”的条款 。规定因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基金会对投资行为慎重行事 。
5.《条例》鼓励基金会募集资金,从事公益活动,形成自身资金运行的良性循环机制 。基金会募集资金、运作资金的能力是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 。基金会只有募集大量的资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 。目前,不少基金会不擅募捐,很少开展有影响的公益活动,因缺乏活力而逐渐萎缩 。而一些成功的基金会往往是通过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来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环机制 。为了逐步实现这个目标,《条例》从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规定,将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作为衡量基金会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务的重要标准,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不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将被处罚直至予以撤销 。由此可见,只徒有虚名、不从事实际的公益活动的基金会今后很难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据和条件 。
6.《条例》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条例》第5条明确“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条例》还对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做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登记、日常监督和年检等方面各自的职责,规定了各类非法活动的详细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条例》还规定,基金会要接受年度检查,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之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基金会处理剩余财产应当向社会公示等 。
7.《条例》强调要在基金会内部建立规范的内部自律和约束机制 。针对目前一些基金会内部规范不够、自律机制不健全的状况,《条例》要求基金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自律制度,并从公益法人组织机构的特点出发,专门设立了基金会“组织机构”一章,明确规定了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规范了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决策程序、监事的设置和职能,制定了防止基金会内部人员与基金会公益宗旨发生利益冲突行为的规则,通过限制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数量,规定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导基金会建立自律和自身约束机制,规范基金会的行为 。
8.《条例》明确税收优惠原则,加大税收监管力度 。利用税收手段扶持和监管基金会,对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实行税收优惠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减税、免税措施构成基金会和其他组织发展的重要政策环境 。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 。为了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已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不过这些政策性规定还不系统,散见在多个相关文件中,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实际问题 。《条例》第26条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此项规定确立了税收优惠的总原则,表明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够依照法规享受税收优惠 。至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规定 。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基金会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 。《条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肯定,鼓励基金会的发展,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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