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对参战退伍军人有何优待政策


广东省民政厅对参战退伍军人有何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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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回复如下: 一、关于发放参战退役人员抚恤登记证的政策依据 2007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要求,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明确享受参战人员生活补助的条件是无工作单位(对曾参加解放战争、抗美援朝作战的复员军人发放定期定时补助的基本条件也是“未参加工作、无收入”) 。为了规范优抚对象的管理,2009年12月,广东省民政厅下发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对除残疾军人以外所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各类优抚对象统一换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 。据省民政厅解释,此类证件仅仅作为各类优抚对象领取抚恤补助登记之用,主要是优抚对象每月领取抚恤金和优待金等的凭证,便于上级检查和监督,并无赋予证明参战荣誉、优惠优待等其他功能 。二、关于凭《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免费乘车的说明 2011年5月,我市修订出台《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规定对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免费参观本市、区(县级市)所属公园、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和自然风景区,免费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车、过江渡轮和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由于时间紧、市内公共交通设备系统升级改造未及时跟上等原因,未能及时制作优抚对象乘坐交通工具的乘车卡,经我局与市交委协商,在优抚对象乘车卡未出台前,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免费乘坐交通工具暂时以省民政厅印发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为有效凭证 。目前,我局正密切协调有关部门,将尽快制发优抚对象免费乘车卡 。三、处理意见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在职的参战退役人员有工作单位,有工资收入或领取退休金,不属民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的参战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范围,不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 。信访人不属省民政厅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的对象范围,我局主动联系了信访人,耐心细致地向其解释了相关政策,并给予了书面回复 。
【广东省民政厅对参战退伍军人有何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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