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措施与秘密侦查的关系


技术侦查措施与秘密侦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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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与秘密侦查的关系】一 。结合自身从事的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下面谈一下自己对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的看法和认识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就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象、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 。技术侦查是在被追诉者及一般公众均不知晓情况下进行的,因而能避免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也通常比较真实可靠 。一、运用技术、秘密的侦查必要性 。1、当前,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体制转型中的新情况,新事物不断涌现,职务犯罪日趋智能化、技术化,罪犯作案隐蔽、串供、毁证、伪造假证、转移赃物等反侦查活动普遍,取证难度较大;同时,犯罪分子的反社会性和对抗司法的心理增强,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对反渎反贪侦控能力的程序性控制和高检院的一系列规范性规定,更使的传统的侦查模式陷入了窘境 。在新的执法环境下,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要有所突破,就必须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丰富侦查方法,提高侦查能力,而要提高侦查能力,必须要求侦查手段科技化,运用包括技术侦查等手段在内的科技手段 。2、法律规定上尚不明确 。我国1993年颁布的《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对经济案件,一般地不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对于极少数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案件和重大的经济犯罪嫌疑分子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要十分慎重地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后,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 。”但是对于什么是技术侦查,技术侦查的范围、审批的程序以及手续等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3、职务犯罪的高智商性 。职务犯罪是高智能型、高隐秘型犯罪,犯罪行为有其职务掩护,通常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加上痕迹、物证少,因而侦查中发现难、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的问题十分突出,运用通常的侦查措施往往很难奏效,特别是贿赂案件行动隐秘,不留痕迹,即所谓的“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而我们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基本上还停留在“一张纸、一支笔、一张嘴”的办案方式上,其工作效率、社会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4、老侦查模式的滞后性 。老的“由供到证”的模式愈演愈烈,而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不好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后果;而且这种侦查方式,其工作效率较低,无论是从工作效率、司法资源、社会效果等多方面来看,“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转换为“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不仅是刑事侦查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要求,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 。而侦查模式的转变,必须建立在检察机关一定的侦查措施的配套与健全之上的,如果仅仅还停留在单一的落后的侦查方法上,转变侦查模式只能是海市蜃楼 。二、运用技术、秘密侦查面临的困难和发展方向技术侦查是依靠强有力的技术设备和大量的技术侦查人才作为基础的,没有相应的技术设备和技术人才,技术侦查只能是无源之水 。技术侦查的使用,首先就要求有必须的技术设备的投入,需要充分的财力资源 。从目前检察机关的经济状况来看,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一套完备的技术侦查设备是十分困难的,基层检察机关要发展技术侦查更是困难重重 。而且从人员素质来看,检察机关几乎 90%以上的人员毕业于法律专业,只有1%——2%的人员毕业于刑事侦查专业 。检察机关缺乏大量的精通侦查技术的专业人员,也限制了技术侦查的运用 。落后的技术手段严重限制了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使检察机关的整体侦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 。检察机关现在也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最高检提出建设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并作为重中之重,但信息化建设只是一个方面 。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来讲,信息化建设远远不够,还不足以全面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侦查能力和水平 。在目前形势下,如果没有技术侦查能力的支持,那么检察机关整体侦察能力只能是日益衰弱,其后果是不言而喻的 。当然由于客观方面的限制,检察机关实现侦查手段现代化在短时间内是无法办到的 。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既不能急功近利,也不能盲目地贪大求全,应当面对现实,从长计议,逐步发展 。实现侦查现代化,应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实际发展状况以及人才、物力条件,从实际出发,走自己的一条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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