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集体户口孩子落户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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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婴儿)落户北京--要求父母至少一方为北京户(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 。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 。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 。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1、入户申请;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根据《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北京的要求夫妻双方都在留学期间,允许生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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