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之后跟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离职补偿金,怎么计算个税?


2019年1月1日之后跟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离职补偿金,怎么计算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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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之后跟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离职补偿金,怎么计算个税?】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税额=(((一次性补偿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其中:1、“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2、“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以当地政府发布的公开数据为准(一般是地市级发布) 。3、“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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