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有多可怕?)
近日 , 有这样几则新闻 , 不知是否有引起大家的注意:
在四川德阳某游泳馆内 , 一对夫妇与一名小孩在泳池发生肢体冲突 。之后 , 涉事夫妻便遭到网友的人肉搜索 , 其个人信息在网上被曝光 。最终 , 不堪舆论压力的妻子选择服药自杀 。
某位老师因发表了对某部网络小说的不满言论 , 遭到该书粉丝的人肉搜索及人身攻击 , 不堪受辱的老师选择自杀 , 幸亏抢救及时才挽回了生命 。
在前几天发生的高铁霸座事件中 , 有网友“人肉”出涉事女子的个人信息 , 称其是湖南永州市某医院的护士长 。对此 , 该医院发布声明澄清 , 此女不是本院工作人员 , 并表示网络盛传的谣言对院方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
从新闻中 , 不难看出 , 这些事件的导火索便是↓
人肉搜索
它是一种
基于匿名知情人提供数据
来搜集特定人物隐私信息
并将之公布于众的过激行为
如今 , “人肉搜索”事件接连发生 , 其往往源于某件小事 , 却因网友的聚集和搜索演变至无法控制的局面……可见“人肉搜索”是一个多么可怕的行为 。相信不少人会存有疑问 , 这种行为违法吗?下面 , “央视社会与法”就明确告诉大家:
“人肉搜索”属违法 , 网友勿扮“审判官”
法律中这样规定:
2017年5月9日 ,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中对“人肉搜索”问题作出规定 , 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根据《解释》第三条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 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 ,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
其次 , 2017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也明确“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是违法行为 。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 , 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
此外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根据《刑法》规定 , 如果网络“人肉行为”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 最多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如案例中 , 王某因“人肉搜索”致使蔡某不堪舆论影响 , 导致其自杀 , 已构成侮辱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 , 是会依法获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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