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红蜜柚”案件的司法审判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义

【“三红蜜柚”案件的司法审判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义】知识产权保护是强国制度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农业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保护植物育种创新,持续激励育种者培育更新更优的植物品种,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种业安全,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新需求,最终实现种业强国之梦 。

“三红蜜柚”案件的司法审判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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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对促进育种创新和现代种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成效显著 。全社会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不断提升,我国植物新品种权年申请量已连续3年位居世界第一,成为名副其实的品种保护申请大国 。近期,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实现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目标任务,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法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相关上诉案件,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视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20周年之际,开庭审理上诉人蔡新光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并将该案作为集中宣判周活动中具有标杆意义的典型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对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所具有的社会意义 。
一、本案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无性繁殖材料的认定提供判断规则
本案是一起关于无性繁殖植物品种(柑橘类植物品种)的品种权侵权案件,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三红蜜柚”果实是否属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意义上的“繁殖材料” 。这是所有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保护中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案判决结合植物新品种培育与保护的具体实践,尤其是无性繁殖植物的培育特点,提出判断繁殖材料的三个条件,即属于活体,具有繁殖的能力,并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 。在这三个条件中,尤其是第三个条件的明确,对于本案的解决,甚至未来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而言,具有非常特殊的指导意义 。首先,通过这一判决明确,不是所有的植物活体都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意义上的繁殖材料,只有能够繁殖出与受保护品种特征特性相一致植物品种的植物材料,才有可能属于“繁殖材料”的范围 。其次,对于无性繁殖的果树、蔬菜、花卉以及其他观赏性植物而言,繁殖材料和收获材料有时候存在同一的情形 。如何进行有效甄别涉及特定植物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界定 。本案中,“三红蜜柚”果实虽然通常看作收获材料,但在目前的育种技术下,有可能从果实中提取相应的植物细胞并培育成植物整株,或者通过其他技术手段利用“三红蜜柚”果实培育该植物品种 。鉴于实践中存在的这些认识,判决书明确指出,“被诉侵权蜜柚果实是否为三红蜜柚品种的繁殖材料,不仅需要判断该果实是否具有繁殖能力,还需要判断该果实繁殖出的新个体是否具有果面颜色暗红、果肉颜色紫、白皮层颜色粉红的形态特征,如果不具有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则不属于三红蜜柚品种权所保护的繁殖材料” 。再次,本案判决还对既可作繁殖材料又可作收获材料的植物体,在侵权纠纷中能否认定为是繁殖材料的问题,作出明确解释 。判决认为“在侵权纠纷中能否认定为是繁殖材料,应当审查销售者销售被诉侵权植物体的真实意图,即其意图是将该材料作为繁殖材料销售还是作为收获材料销售;对于使用者抗辩其属于使用行为而非生产行为,应当审查使用者的实际使用行为,即是将该收获材料直接用于消费还是将其用于繁殖授权品种” 。从而判定,“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种植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应当认定是侵害该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行为” 。通过上述规则的阐述表明实践中大量商业种植无性繁殖植物品种的行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例外的,将构成品种权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规则的释明,有助于解决部分品种权人,尤其是果树、蔬菜、花卉以及其他观赏植物的品种权人维权难、取证难的问题,也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针对品种权侵权假冒行为所开展的行政执法提供借鉴与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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